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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的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是在“走程序”还是作为“决策依据”?究竟是“略占地位”还是具有“战略地位”?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根据先行试点的做法,目前对于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风险(通常称为A级风险,下同)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由市维护稳定办公室(简称维稳办,下同)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市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策,由承办部门组织维稳、信访等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做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对于存在A级风险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从决策与风险评估的时序来看,目前一般都是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决策在前,然后再进行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极少是先进行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再进行决策。也就是说,一般都是把风险评估当作决策以后补充进行的一个程序“走一走”,甚至也可能是“认认真真”地“走程序”,而极少把风险评估当作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决策前的“依据”,更遑论“重要依据”了。
在“走程序”中如果的确发现有可能出现A级风险,目前的对策也仅限于:
1)属于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后重新上报。按照目前的惯例或潜规则,允许重新上报也就意味着z后会被批准。为什么不能提出“终止”或“取消”该建设项目呢?
2)属于本级政府做出的决策,由承办部门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做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为什么不能享有“一票否决权”呢?
3)属于上级政府做出的决策,由维稳办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然后“硬着头皮”去办。为什么不能(或不敢)向上级建议暂缓实施或改变决策呢?
如此看来,目前试点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其量还只能算是“略占地位”,而非具有“战略地位”。这当然是不够的。
其实,现实当中已经出现决策有误在前、后发现存在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而暂缓或停止执行决策的案例。例如,200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按照常理,这项政策是理性的,可以为财政减负,并降低企业工人关于退休待遇的不公平感。但在高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这项政策不但不会降低企业工人关于退休待遇的不公平感,反而会加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公平感,凸现机关公务员相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特权”,难以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人所接受,从而引发新的社会不满。所以,该项决策z终被“叫停”、“流产”也就在情理之中。
因此,如果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确发现有可能出现A级风险,就应当明确提出改变或取消决策、终止或取消重大项目;对于属上级做出的决策,也应当勇于向上级建议暂缓实施或改变决策。进一步努力的目标应当是:明确提出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以后再做决策的要求,使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成为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